網購茶餅竟“早產” 消費者獲10倍賠償金
來源: 江南都市報 | 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報訊 陳輝、傅偉、蔡恩法、全媒體記者蘭春報道:如何在虛擬網絡中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近期,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為公眾提供了依法維權的生動示范。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原告于某在被告俸某經營的抖音店鋪“某某冰島古茶”購買了一款標注為“某某冰島甜班章霸韻”的茶餅,支付貨款1279.9元。
收貨后,于某發現茶餅外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07年4月18日,但產品執行標準發布于2008年6月17日,實施于2008年12月1日。生產日期早于標準發布日期,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此外,生產許可證號對應的企業為“某某茶廠”,與包裝標注的“云南某某古樹茶茶廠”不符,且后者無企業注冊信息,涉嫌虛假標識。
發現網購“問題產品”后,于某聯系俸某要求退款賠償,遭對方拒絕。多次溝通未果,于某向12315投訴。工商部門受理后,俸某拒絕調解,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俸某銷售該茶餅時未盡進貨查驗義務,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合格證明等文件,且茶餅標簽信息不合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法院判決,被告俸某須在判決生效10日內退還原告貨款1279.9元;原告同期退還商品,退貨運費由被告承擔,無法退還則折抵貨款;同時,被告需支付原告10倍賠償金12799元。
【法官提示】
法官認為,網絡雖虛擬,權益須保障。經營者必須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標簽信息真實合規,否則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消費者網購食品時,應注意核對產品標簽信息,妥善保存交易憑證;如遇問題,可及時通過12315平臺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值班編輯:傅藍天
值班審核:周艷華
值班編委:游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