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房屋究竟歸誰所有?

來源:  江南都市報     |    日期:  2025年06月12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9110

  判決被告將案涉店面不動產權登記變更至原告名下

   江南都市報訊 曹亮、全媒體記者陳建新報道: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現實生活中,隱名登記、委托登記、代持房產登記等現象屢有發生,在不動產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房屋究竟歸誰所有?6月11日,記者從萍鄉市安源區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借名買房”案件,法院判決被告協助原告將案涉店面的不動產權登記變更至原告名下。

  原來,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05年,原告想購買店面,從被告處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開發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義購買,則可享受優惠價格。因被告恰系該村村民,符合享受優惠價格購買的條件,被告遂同意原告借用其名義購買店面。原告遂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項,并對案涉店面進行裝修且辦理了供電手續后用于出租至今。

  期間,所產生租金均由原告收取。該店面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票據雖登記為被告名字,但原件均在原告處保管。從2024年起,原告要求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遭到被告拒絕,原告多次溝通無果遂訴至法院。

  據悉,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該院法官提醒,“借名買房”存在風險,如合同違背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將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即使合同有效,一方面對于借名人而言,可能存在出名人拒不返還房屋、出名人擅自出賣房屋、出名人擅自在房屋上設定權利限制等風險;另一方面,對于出名人而言,也存在出名人喪失購房資質、購房成本增加、借名人按揭斷供導致出名人信用產生問題甚至陷入訴訟、房屋出租后產生管理問題由出名人承擔責任等隱患。因此,借名人和出名人均應慎重考慮借名買房事宜。

  值班編輯:傅藍天

  值班審核:周艷華

  值班編委:鄒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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