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小區受損 物業該擔責嗎?

來源:  江南都市報     |    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    制作:  肖琳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9110

  南昌兩小區發生同類事故 物業態度截然不同

  律師:物業收了物業費 應盡到一般安全保障義務

  車停小區莫名遭剮蹭或砸傷,在生活中已屢見不鮮,因責任人難尋,常常讓車主頭痛不已。此類事件中,物業公司是否盡了安全保障義務和是否應擔責等問題往往成為爭議焦點。近日,本報新聞熱線連續接到兩起業主車停小區無辜受損的投訴,采訪中兩家小區物業對事故的態度和處理方式截然不同,發人深思。物業是否應擔責?事主究竟該如何維權?本報全媒體記者作了調查。

  文/圖 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趙瓊

  地點一:紅谷灘紅嶺花園小區

  車停小區車位內被劃傷

  單女士所住單元樓門口的攝像頭

  單女士的車出現劃痕

  “車才買了一年,不知道被誰劃成這個樣子!”日前,南昌市紅谷灘區紅嶺花園C區22棟單女士來電反映,3月24日晚7時她回家時,發現自家車輛的扶手處出現一連串劃痕,十分顯眼。“作案人”還在車上留下一張紙條,寫著“對不起,我把你的車給弄花了,賠你一個新手機”。據單女士介紹,她的車當時停在23棟3單元的停車位內,就是單女士所住單元樓門口對面。單元樓入口處裝有一個攝像頭,單元樓1樓內也設有一處攝像頭。于是,單女士去找物業調監控尋求線索。不料物業人員稱,小區安設的攝像頭僅為擺設,另一處攝像頭則不知所屬哪家單位。

  “作案人”找不到,車被劃傷的責任誰來承擔?4月11日,記者來到紅嶺花園小區,找到了物業——南昌奧宸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一王姓負責人說,該小區屬于還建房,自成立物業以來就沒有安裝監控攝像頭,“它(攝像頭)都是擺設,那個硬件設施我們也沒有辦法,我們連機房都沒有”,對此事不存在責任。

  單女士對此很不滿,表示自己每年都繳納了停車費和物業費。

  記者詢問雙方是否簽訂了停車合約與物業合約時,王姓負責人稱“一直都沒有簽署過合約”。

  地點二:南昌縣力高國際城三期

  車引擎蓋被砸出一個坑

  羅先生的車

  無獨有偶,南昌縣力高國際城三期羅先生日前也遇到類似糟心事。

  “我的車一直停在小區地面停車位上,4月2日發現車前引擎蓋被砸出來了一個洞。”4月10日,業主羅先生向記者反映。羅先生提供的圖片顯示,車引擎蓋上有一個小坑,且有擠壓變形的痕跡。羅先生說,他去找物業調監控,但被告知監控壞了。

  4月11日,記者聯系到力高國際城的物業。一名工作人員回復說,他們已有領導跟羅先生對接此事,目前還在協商處理中。

  隨后,羅先生向記者反饋,車輛已被送去定損,目前物業方表示愿意承擔部分責任,具體金額仍在協商中。

  焦點:車輛在小區內受損,物業該擔責嗎?

  業主交了物業費和停車費,但沒有合約,車停小區內受損,物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記者就此問題展開多方采訪。

  南昌市物業協會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負責人對此表示,如果由于物業對設施設備維護不到位,造成業主的車輛因監控看不到無法找到責任人,那物業存在一定責任;如果物業本身沒有設置攝像頭,則物業無維護責任。南昌市住建局物業科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車輛如果停在小區車位內受損,車主首先應去調監控尋找責任人。如果監控設備在保修范圍內,則物業需承擔部分責任;如果監控設備過了保修期,物業應當告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維修或更換,如果沒有更換的話,物業需承擔部分責任。

  北京天馳君泰(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朝鴻對此表示,業主交了物業費,物業公司收取了物業費,沒簽合同并不代表雙方沒有物業管理關系。物業公司要盡的也是一般安全保障義務,沒有超出行為人雙方的合理認知。

  他說,業主停車受損,若能找到侵權人,則由侵權人擔責,侵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擔責。若找不到侵權人,則需看物業公司有無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因監控損壞未維修,導致無法追溯侵權人或保安未按約定巡邏,發現異常未處理等情形導致業主損失,物業作為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責任劃分可雙方自行協商,協商無果可向法院起訴物業或侵權人。另外,業主切記要做到這幾點:停車時應優先選擇照明良好、監控正常工作(看有無工作指示燈)的停車位;購買車損險(覆蓋無法追責的情形);定期檢查物業安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等。

  值班編輯:傅藍天

  值班審核:周艷華

  值班編委:朱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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